判赔百万,涉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商业宣传

发布日期:2023-02-16

(全文共970字,平均阅读时间3分钟)

案号

(2021)苏0114民初5567号

(2022)苏01民终13541号

基本案情

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季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使用的广告语及突出使用的企业字号“五季”,与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和公司”)对外宣传使用的“第五个季节”广告语构成近似,在今日头条投放的广告落地页面与慧和公司高度近似,且在其官网中对其专利情况、认证资质等作出不实描述,涉及虚假宣传,慧和公司以五季公司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由,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五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慧和公司著作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五季公司删除其官网及宣传中使用的与慧和公司构成近似的广告语,并删除与慧和公司在今日头条构成近似的广告页面;同时判决五季公司停止在字号中停止使用“五季”,并向慧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五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围绕“五季”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维权案圆满收官。

典型意义

企业对外的品宣材料,如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要求,即可能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形式亦可以丰富多样,独创性的评价也并非单纯依据内容长短繁简来确定,因此,某些情形下,一句广告语也可能构成一个文字作品,一个LOGO也会是一个美术作品。随意地引用或模仿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宣传材料,很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此外,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而言,一旦涉案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语等商业标识,或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能够被评价到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即有可能在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侵权后果,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胡锋锋

商标品牌法律事务部总监

律师、专利代理师

ff.hu@raytoip.com




律师

mengtan2020@raytoip.com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