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二审改判——双发公司与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11-18

2022年11月4日,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收到两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双发公司)与江苏某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侵犯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胡锋锋律师、徐倩律师代理原告双发公司,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判决每件专利各赔偿100万元,两件专利维权终获胜诉。

暗夜前行

专利权人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在水泥预热器内筒上做了大量研发创新并申请了专利保护,被告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水泥公司现场安装侵权产品,原告双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 2021年 2 月 18日立案受理。

一审历经2021年4月27日第一次庭审、2021年5月28日第二次庭审,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一审判决,两件专利维权案件,均驳回原告双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公司生产和安装。

一审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两件专利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3款的规定。

终迎曙光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服,那是不可能的,在颓废了三天后,重整旗鼓,针对一审判决的争议焦点重新整理思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分别于 2022年3月10日、6月17日两次开庭。二审上诉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两件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口头审理,并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3日下发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均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2022年11月4日,决胜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对于大型设备的内部构件,如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实施。本案所涉及的水泥预热器的内部构件仅在设备检修时才会更换维修,取证窗口期极短;且水泥预热器的高度达近百米,其内部构件的安装位置如何精准定位尤为困难;同时水泥预热器的此类内部构件为现场组装施工的产品,并不会像日用品包装那样标准商标和生产商;再加上本案中原告双发公司也在此水泥预热器的不同高度层级中施工;再加上因为商业经营的原因不能直接连同起诉水泥公司,综上,使得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实施极为困难。作为本案代理律师,精心梳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如图示,从证据链的角度做了深入分析总结。


其二,对于大型设备的内部构件,由于无法将实物搬到庭审中对比,如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所涉及的内部构件,其主体为一个直径达十余米的圆筒状构件,其内部为圆筒形加强板,在加强板上设有技术特征,并在圆筒形加强板的内外层整体浇注耐磨浇注料,由此可知对于耐磨浇注料浇注之前相对于权利要求缺少浇注料,对于耐磨浇注料浇注之后相对于权利要求又无法看到内部的加强板。对此,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公司在施工现场已经准备的浇注料,虽然在取证时未浇注组合在加强板的两侧,但是已经做好了浇注的准备,随着施工的进行,必然在加强版两侧形成浇注料,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此观点一审法院并不认同,但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完全采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双发公司指认的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公司制造和安装。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定:被告公司施工安装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就每件专利赔偿原告双发公司100万元,共计200万元。

案件启示

1.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在产品上没有贴附商业标识或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产品无法与被告侵权唯一指向关联,在专利权人已经穷尽举证能力,证明被告公司在此工程项目上施工的初步证据后,被告公司对不存在侵权行为具有举证责任。
2.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由于侵权产品存在施工进度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对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保全,而一旦施工完毕后,会导致部分技术特征被覆盖在产品内部而无法进行比对,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侵权产品的认知,考虑侵权产品施工步骤进行的必然性,推定侵权产品必然包括某些技术特征,进而判定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代理律师有话要说

案涉的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是由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代理申请,我们深知专利权人为此项技术的努力和付出,在此,将二审代理词中的最后一段分享给各位知产同仁: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是创新的动力,这是创新的源泉,也是下一个创新的起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未完待续,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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