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起民事生效判决——GPL抗辩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2-10-20

近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涉及开源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主程序违反GPL协议的开源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主程序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开源软件抗辩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一类特殊抗辩形式,绝大多数律师对此不太了解,全国进行开源软件抗辩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并且无一成功。本案是全国首件且是唯一一件成功抗辩的案件。

我们就该案的代理历程与朋友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同时引起软件企业对开源软件合规管理的重视。


一、案情复杂,处境艰难

我们在开庭前约一周的时间才接受委托,听了当事人的介绍顿感艰难。软件局部相似,存在不易解释的错误等。更为麻烦的是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进行过一场诉讼,并且最高院维持了认定侵权的一审判决。原告来势汹汹,主张持续性故意侵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诉请3000万元。

我们判断打阵地战难有胜诉的把握,即使只有一成的相似比例,在前案判决侵权的情况下,本案仍有可能认定侵权,相似比例的高低在本案没有太大的价值。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内线的阵地战已无胜利可能,所以,我们决定到外线寻找机会,进行内线的外线作战。


该案的电子材料将近10G


由于第一次开庭毫无斩获,我们向合议庭申请延期举证,好在合议庭看在案情复杂且一周时间确实太短上的情况下,给予了宽限。

二、借兵——围魏救赵

“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如果有权利人能够出面起诉原告侵权,或可逼迫原告撤诉,或可和解。

基于软件的开发特点,除非是拓荒者,同类软件的后来者大多跟随拓荒者,不排除后来者的软件中有拓荒者的代码的可能,所以,我们跟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涉案软件的整个行业的发展历程。遗憾的是并无有用的发现,即使涉案软件中有拓荒者的代码,拓荒者也不会同意“借兵”。

鉴于同行业不会有人出面来协助我们,我们把目光转向了原告软件。我们在原告软件中找到了一些库文件(*.dll),这些库文件是国外公司开发的,原告很大概率没有获得授权,所以我们马上联系了国外公司,表达了代表他们在境内维权的意向。该公司对维权事务极有兴趣,但主要关注个别版本。

至此,围魏救赵的策略已然行不通。

三、外线作战——GPL软件在哪里

我们在整理案卷时发现权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最初版本登记时提交了其软件明确不包含GPL协议软件的声明,这让我们觉得非常蹊跷,反而更加坚信了我们最初设计的GPL抗辩思路。提出GPL抗辩的思路已属不易,全国能想到这一点没有多少,找到GPL软件更是不易。当事人对此也一无所知,无法提供协助。

蒋海军律师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一家可以进行代码检测比对的机构,打算使用诸如Blackduck之类的代码检测工具找出原告软件中的GPL代码。但是,该机构需要原告出具同意扫描其代码的声明。显然无法做到,代码检测比对就此作罢,只能依靠我们自己去找了。前路漫漫啊,别说搞清楚哪些是开源的,就连哪些是原告自己编写的代码都很难分得清。

为了更熟悉整个软件,陈成律师统计了源代码中文件夹以及文件夹内的文件的数量,按照树结构进行排布,同时统计了每个源代码文件的行数。过完年马上就二次开庭,时间非常紧张,排在团队工作的最高优先级。过完年后第一天上班,李维朝律师就投入案件分析工作,但整个案件仍然毫无进展,内心无比焦虑,他就盯着统计文件发呆。突然有个文件夹名称让他感到非常奇怪,明显不符合中国程序员的习惯,这个文件夹里面的所有文件名也都很奇怪,这应该不是原告自己编写的。于是打开了对应的文件,好家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新年新气象啊。


办案团队讨论案件


四、例外声明与“传染”

虽然在原告软件中找到了完整了GPL声明,但是,该声明作出了例外声明,原告软件是否能够基于该例外声明而逃脱“传染”,仍有待论证。所谓料敌于先,必须先于对方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例外声明

李维朝律师与自由软件基金会取得联系,沟通GPL许可证制定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遗憾的是自由软件基金会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性意见。

与自由软件基金会书面交流


我们从GPL协议条文入手,提出对“例外声明”的法律解释,要结合GPL协议的创设宗旨进行,同时,要将“例外声明”作为GPL协议条文的一部分,与整个GPL协议条文一起进行整体解释。“例外声明”并非允许将自由软件转化为闭源软件,而是为了解决多个程序链接成组合作品时的许可协议的兼容性问题,以及解决GPL协议软件与非GPL协议库文件链接时的开源问题。

考虑到“例外声明”问题在全球诉讼中都属于首次出现,为避免合议庭的看法与我们不同,我们又从技术方面论证了原告使用GPL代码的方式不符合“例外声明”所说的“link”方式。原告在GPL代码对应的文件夹中额外增加了一个“*.cs”文件,在该文件中重新写了一个新函数,该新函数调用GPL代码中的函数,并对整个文件进行二次封装。原告的行为属于对GPL代码的修改,而非在软件中“link”GPL代码编译的库文件。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说,原告公司行为不符合“例外声明”的要求。


关于GPL协议的代理意见

关于“例外声明”法律解释和原告使用相关库文件的方式不符合“例外声明”要求的代理意见


五、结果——迄今为止,全国唯一被告GPL抗辩成功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法院认定原告主程序被“传染”,应当遵守GPL协议规定的义务。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就权利人是否明确不遵循GPL协议等情况做了问询。关于主程序,“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不当,构成侵权,但其自身首先应当规范使用开源代码,遵守开源协议,并证明自身权利的正当和合法,否则即会导致一个不当、不法的行为指责另一个实施相同行为的不当、不法行为人的逻辑怪圈。法院如果基于原告的该权利认定其他行为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即会包含原告的不当行为带来的利益,势必赋予其特殊法律地位和特别商事利益,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法院在本案中关于GPL协议“传染性”、原告权利方面做出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解释和认定,既考虑了GPL协议制定者的初衷,也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声明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一裁判理念与我们在多个场合呼吁的对开源协议要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的观点不谋而合。

本案判决对软件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充分了解开源协议,如果不遵守开源协议,则难以获得法院对软件著作权的支持,软件企业应重视起来,完善开源软件合规管理制度,按照开源协议的要求用好开源软件,同时注重后续的知识产权保护。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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