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用一只“凉水壶”说清“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6-19

(本文约41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依靠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权利要求撰写的好坏程度可以决定专利申请的最终归宿。在新申请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对该申请的“面子”和“里子”共同进行审查。

“面子”一般为该新申请的“形式”问题,“里子”则指该新申请的“三性”问题。“形式”问题的审查重点一般包括权利要求是否获得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清楚、简要以及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必特”等。只有当权利要求表述清楚,审查员才能够依据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对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后续审查。《专利法》[1]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2]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在《审查指南》[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则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是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的“清楚”,不仅仅需要从语句和语义的角度分析,更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

概括来说,权利要求清楚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一是权利要求书整体清楚。以下用“一只凉水壶”的假想案例,来说明专利申请中的“面子”问题。


1、关于“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通常而言,每一项权利要求包括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而判断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可以从主题名称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来分析。

1.1关于“主题名称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或者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

例如“一种一体化凉水壶的技术”,由于“技术”一词,既可以指方法,又可以指装置,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清楚。

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也会导致主题名称不清楚,例如“一种制作一体化凉水壶的设备及其使用方法”,由于该主题中既包括“设备”,也包括“使用方法”,因此也属于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

值得说明的是,李妮等[4]例举了某案例,即:一种奶酪制品,其是先将奶酪、……混合加热,使混合物细分散,冷却到5℃以下,再将冷却后的混合物粉碎成粒状而制得。本案例中,由于食品领域中产品的组分过多,如果使用成分来描述产品,则表述过于繁琐,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或不简要。因此,即使主题名称为产品,技术描述内容为方法,在该案例中采用方法特征对产品进行表征,仍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2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对于字面含义的解释因人而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3]。”。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领域基础知识以及公知常识来理解,并不仅限于在字面含义上解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护范围。

以下继续结合“凉水壶”假想案例进行理解:


案例一: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身很厚;

案例二: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盖由XX材料制成,所述XX材料耐高温;

案例三: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柄最好是弧形;

案例四: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等;

案例五: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玻璃)壶身(100)、(塑料)壶盖(200)和壶柄(300);

案例六: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柄占壶身的1/3;

案例七: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XX牌壶身、YY牌壶盖和ZZ牌壶柄;

案例八:一种凉水壶使用状态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壶身的黑度进行评价;

案例九: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盖由金属制成,所述金属包括金、银或硅;

案例十: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盖由铁和金属制成;

案例十一: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所述壶盖由铁(Cu)制成。


以上案例一至案例十一均不符合《专利法》[1]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理由在于:

首先,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在案例一中,使用了“很厚”一词,在案例二中,出现了“高温”一词,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中判断出壶身厚度或耐受温度的具体范围,因此,“很厚”和“高温”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案例三中,出现了“最好是”一词,该类用语(例如:“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等)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案例四中,由于使用了“等”,导致无法判断凉水壶的具体组成部件,也会使得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其次,检查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多重含义的用语或具有不确定含义的符号,也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重要方面。在案例五中,使用了“(玻璃)壶身(100)”使用了括号,对于“(玻璃)”的使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但对于“壶身(100)”的描述,结合说明书的附图,可以认为该括号的使用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例六中,“所述壶柄占壶身的1/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是重量占比还是长度占比,因此也会使得保护范围模糊不清。案例七中,由于使用了“XX牌壶身、YY牌壶盖和ZZ牌壶”,审查员无法确定通过该商品名称确定具体结构,因此也会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在权利要求中也不得出现词义不明的自造用词。案例八中,用于表征壶身使用程度的评价因子“黑度”是申请人自定义的一个参数,在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知道其具体含义,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具体的解释,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技术概念表述错误或冲突也是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原因之一。案例九中的“所述金属包括金、银或硅”,硅并不属于金属;而案例十中的“所述壶盖由铁和金属制成”,铁仅仅是金属的一种;案例十一中的“所述壶盖由铁(Cu)制成”,括号中Cu表示铜,造成无法判断该金属的组成。当权利要求中的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其保护范围时,则说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关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做到前后一致,前后呼应。导致不清楚的情况,一般包括缺少引用基础和引用导致前后矛盾两种主要情形。

2.1关于“缺少引用基础”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一般会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因此,权利要求会大量使用“所述”、“前述”、“该”等词。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所述”、“前述”、“该”等词,则需要注意引用基础问题。继续以“凉水壶”作为假想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十二:

1、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和壶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身设置有壶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柄为弧形。


在案例十二中,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壶柄,此时便出现缺少引用基础的问题。在后续的补正或其他修改过程中,需要将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改为权利要求2,或将技术特征“壶身设置有壶柄”加入权利要求3中,消除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2.2关于“引用导致前后矛盾”

如果在先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后续对其进行引用的权利要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的记载,一旦存在引用关系,则会存在不清楚的情况。如假想案例所示:


案例十三:

1、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和壶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身由金属制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身由玻璃制成。


在案例十二中,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凉水壶,该壶身由金属制成,且该壶身由玻璃制成”,描述明显矛盾,造成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此时需要将权利要求3的引用权利要求由权利要求2变为权利要求1。


2.3关于“多引多”

除去2.1与2.2的问题,一般在撰写过程中还会出现多项引用多项的情况,即“多引多”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2]第22条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例如:


案例十四:

1、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身、壶盖和壶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身的侧部设置有壶柄。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盖设置于壶身的顶部。

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凉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盖为圆形。


如案例十四所示,在先的权利要求3已经引用了多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其在后的权利要求4又再引用包括权3在内的多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值得说明的是,“多引多”不一定会造成技术方案不清楚,而是容易造成不清楚,特别是引用多项时,根据排列组合方式,会产生大量技术方案,不便于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也会影响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实务申请中应当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多引多”。

综上,在实务中判断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来判断。判断时不仅仅要考虑技术主题、使用的技术术语、技术特征的表述是否清楚,更应当从权利要求所组成的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出发,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清楚。如果收到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补正书,或者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某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1]第26条第4款的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存在缺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在不超过说明书记载范围的情况下,克服权利要求中的“面子”存在的缺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李妮, 黄克勤. 浅析《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不清楚的规定[J]. 才智, 2015(19):268+270.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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