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走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死胡同”

发布日期:2020-07-10

(本文约32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关于GUI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通常呈现为由窗口、下拉菜单、对话框等构成元素,用户看到和操作的都是图形对象,用户不需要学习复杂的代码,通过对各图形对象进行操作,即可接收到的也是图形对象呈现的反馈信息,因此用户无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就能够实现操作。

现在,图形用户界面已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家用电器等所有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也成为该类产品的关键设计部分。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独特的GUI设计,成为众多电子产品企业IPR需要认真考虑的知识产权工作。


关于GUI的保护路径选择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GUI设计成果是否可以直接获得著作权保护。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操作系统及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是软件运行的行为及结果,图形用户界面是依赖于内在程序存在的,从这种视觉效果中只能感受到设计者的思维,而并非为独立的存在,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但笔者认为,以GUI设计每一帧界面为最终表达结果,无论该表达呈现是基于何种路径获得,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律属性要求,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GUI无法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而是更多地从用户操作的便利性、改善用户操作体验等实用性方面进行设计,其行为本质是产品设计,而非艺术创作。因此,更符合GUI设计成果本质的保护,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通讯技术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日本、韩国、法国、英国、欧盟、中国台湾等,都先后建立了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国新增了对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问题接踵而来。


关于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根本难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构成要素包括四点: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可批量应用于产业生产;富有美感的新设计方案。因此,GUI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依附于具体的硬件产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GUI无法单独就其本身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这直接导致以下两个问题:

一,基于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比对原则,在涉嫌侵权产品的硬件外观与GUI外观设计专利中所依附的硬件产品存在区别时,即使两者GUI相同,也将会得出不侵权的判断结论。这无法达到GUI保护目的。客观上,GUI设计人也无法将其可能应用的硬件产品外观在申请时穷尽列举。

二,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只能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于制止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GUI而言,侵权的源头在于那些剽窃了设计者创意的软件界面开发者,该类主体往往不是具体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无法成为直接侵权人被追责,在间接侵权理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行为无法被遏制。[2]


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关键节点的解决

对上述问题,现行专利审查指南针对GUI外观设计申请做了专节补充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公告,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1、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2、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3、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4、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审查指南同时明确,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上述修改放宽了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实质性弱化了图形用户界面与最终产品的联系,以试图解决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标准亦有了调整和变化。


相关典型案例

在第35196、35197号及第35179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系列案中(涉案专利主要视图如下所示),相关审查决定认为,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做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GUI 设计的,则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内容在于所示GUI 设计。那么,当已经可以做出涉案专利GUI 设计与对比设计存在显著差别的前提下,可以不再对比两者硬件设计,而直接得出了涉案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相反,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二者硬件设备即使存在一定差异,也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两者应认定为实质相同。




因此,该系列案审查决定已实质确定,即使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由于GUI在任何电脑设备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因而GUI具有相对于硬件设备的独立性,其作为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

其次,即使硬件设备外观具有明显区别,但是如果该具有明显区别的硬件设备是其他现有设计已经披露的,这种现有设计组合启示也是显而易见的。


于GUI专利申请布局的建议

1、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尽可能在申请文件中突出图形用户界面,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加大图形用户界面在确定保护范围时所占权重[3]。甚至可以直接是“带某某图形用户界面的屏幕”,并穷举该GUI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所有最终硬件产品。

2、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表明设计要点在于GUI设计。

3、借助视图及简要说明清楚表达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3]。尤其是动态界面设计中的动态效果需要通过一系列视图进行完整呈现,并充分利用好简要说明的解释说明作用。

4、充分借助关联设计申请制度,完善GUI申请。对于GUI界面来讲,其特点在于:一是在三维空间存在多个层级,二是其静态界面通常采用网格化布局的框架结构,因此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同一层级或区块的设计特征以及GUI的常见控件通常可以进行组合。但是,审查实践中对于组合要求十分严格,首先要有组合启示,也就是在现有设计中存在这种组合的先例,其次组合方式只有替换、拼合、重复排列等常见形式,且要求原样或仅为细微变化才能进行组合[5]。因此,只要是基于同一设计思路完成的不同系列GUI设计,建议以关联设计申请穷尽列示所有设计内容,避免在后申请人捡漏。



PS:本文发表之际,专利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亮点之一是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如果能够顺利通过,本文所涉及的GUI界面专利申请布局应当会大大简化,这也可能是走出GUI专利保护“死胡同”的捷径。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2]《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困境》,马云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报

[3]《GUI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中国知识产权报

[4]《GUI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策略》,徐清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报

[5]《GUI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探索》,樊晓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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