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知易行难——解读三部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26

作者:蒋海军律师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23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自从前几天《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多所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负责人与我沟通,“蒋律师,这个意见您怎么看? ”,“这意见如何实施?”。

可以理解,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整体政策调整之下,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措施在2019年颇有争议,专利代理服务招标价格屡屡“争创更低”,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整个知识产权新态势造成了不利影响,作为主管部门,在此之际予以出台这个意见,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同时,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问题,笔者做如下解读:


一、现行法律基础尚不足

与本意见相关的法律是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还有一部讨论中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不可忽视,这部《职务发明条例》可以说已经讨论了至少八年,都难以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的高校科研体系相比美国,有着很大的不同,美国排名在前的高校绝大多数为私立高校,所以大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问题清晰,为了更好的解决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的转化,1980年就通过了《拜杜法案》作为法律基础,这个问题在法案出台后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我们的《职务发明条例》所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绝大多数高校均为国有性质,但项目资金来源纷繁众多,可以想象的是一部统一的职务发明条例想解决那么多矛盾,困难之大。在没有足够法律完整支持的意见,在后续的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


二、高校思想观念转变难

高校专利“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这个问题的本质在哪儿?笔者认为不在高校老师,也不在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在于之前的政策引导,在于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我国专利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从立法之初就很清楚专利保护的意义,专利法虽然修改了三次,其本质一直没有变化。但即使到现在,对于专利的意义在高校大部分老师心目中仍然很模糊。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专利保护的作用难以体现,专利的价值体现不足等,这些并非一部法律、几个意见可以改变,需要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整体变革,仅仅依靠几个数额大的侵权判决也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很难完成思想观念转变的。


三、成果转化工作利益欠体现

这个问题,在意见中有提及对于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部门的支持,但是可以想象的是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之前的国家政策还是各个高校的具体实施,大多很重视高校老师--发明者的利益,很多地方政策甚至鼓励全部成果转让费用的90%乃至更高归属发明者,那么如何来转化?我们知道最难的在于转化,这个转化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的参与,很多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在参与管理,但并不享受转化所带来的利益。然而,我们知道科技成果转化中大量的工作需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的协助、直接操作,需要依靠更多的专利律师来参与,比如规范权利、完善保护措施、起草合同、参加谈判等从前端到后端的一系列工作。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大多被淡化了,这导致转化中间过程的艰难。


四、实施中应考虑的五个问题

1、专利所有权不清晰

这并不是说现有规定不清晰,而是说实际执行中难以确定,很多高校的科研体系有“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之分,不少项目之间错综链接。此外,还有不少老师在校外单独或者合作开办公司,知识产权的权属并不仅仅由专利文件所限定的专利权人所确定,因为背后涉及了科技成果实际归属的复杂问题。


2、专利价值评估难

何为高价值专利,价值体现应该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阶段,而非前端。不否认前端的评价非常重要,具体包括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科技成果的价值,很难用眼前的分析来判断,否则,也就不会出现美国的微软、facebook、亚马逊、特斯拉这样的公司。高价值专利并非根据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可以鉴别出来的,而是需要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专利质量等方面综合确定的。


3、专利服务机构需提升

现有高校专利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需求,“劣币驱逐良币”已经是现阶段高校专利服务机构的普遍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依靠现有的专利服务机构,怎么来保证“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按照现有的专利服务体系,可以想象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会导致从之前的陷阱进入到另一个陷阱。


4、现有政策之矛盾

本意见指出“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这内容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和之前不少地方的政策导向明显有冲突,很多地方是鼓励高校老师出来创业的,而且创业起步阶段很多都是利用原来在校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此外,属于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高校只有几十所,还有不少的部属高校、省属高校,之前也出台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政策等等,这些规章、政策有些与意见不一致的,如何实施?


5、专业人士的缺乏

首先,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普遍存在“重科技轻法律”的现状,导致成果转化的后续纠纷和法律风险较为突出;其次,知产律师并非全为专利律师,很多知产律师对于科技成果的理解是参差不齐的,专利律师也有专业差异,很难想象一个连DNA和RNA都没有搞清楚的律师来做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就是很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现状。


做为知产行业的一员,对于三部门出台的意见表示理解和支持,但也希望能够进一步考虑高校现有专利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在紧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出台一系列实施建议,实质化调整利益机制,真正逐步提升高校的老师、成果转化部门、校方的积极性,使得高校科技创新不仅仅是停留在文章或者纸面专利,也能够转化为真正的价值。



作者简介


蒋海军律师: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工学、法学学士,理学硕士,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2018-2019年度被评为“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代理专利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代理专利再审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指导案例;2015年度全国专利民事诉讼榜排名第一的律师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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