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五一专稿:谁是专利发明人?

发布日期:2020-05-03

作者:金龙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41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经常有客户问我: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怎么确定?该怎么填?可以填几个?不公开发明人是什么意思?专利申请提交后可以变更或者增加发明人吗?……等等一系列问题。

更多的是想了解,作为技术创新的参与者,对技术创新和改进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己,在提供创造性的劳动后,是否可以获得发明人的名份和相应的权利?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笔者总结了关于专利发明人的各种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经常会把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混淆,这里需要明确说明一下:

专利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划重点!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是有权利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是拥有这份专利的权利的所有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实际情况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发明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有如下几种情况:

1、你为完成单位任务做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单位是该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若专利得到授权,单位就是专利权人,而你个人为对应的署名发明人。如下所示:




上图中申请人是单位“南京大学”,发明人则为四个自然人,这种情况是最典型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也可能相同,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对应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属于个人;如下所示。




上图中申请人和发明人都为自然人。这一般是非职务发明的情况,由发明人自己申请专利,并享有对应的专利权。


3、发明人是自然人,申请人也是自然人,但是两个不一样。这是怎么回事?如下所示:





一般这种情况是由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生了转让,才造成了申请人和发明人都为自然人却不一致的情况。


二、发明人的正确规范署名

署名权是专利发明人的基本权利,发明人在自己申请和单位申请相应专利的时候,应该注意署名情况,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明确的从法律上规定了发明人的署名的权利,本质上,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具备人身权的属性,其具有排他性与不可转让性,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身不可分离,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无法进行署名权的转让。

审查指南中也对如何正确和规范的署名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定,“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外国发明人的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等等。

在实务过程中,发明人的署名都会有各种问题出现,例如:

1、发明人数量是否有限制?

从专利发明人的定义来看,只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是发明人,那么理论上说,发明人并无数量限制。举个例子,如果以航天发射火箭去申请专利,那么理论上,为具体的火箭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是发明人,如果这个项目有几万人的研发人员,且都是实际的提供了对应的创造性工作,专利发明人应该是这几万人,可能我们的专利证书的发明人一栏就要花好几十页纸。当然,实际情况一般不会这么极端,笔者随意检索了下,实际专利中也有多达100人的发明人数量,如下专利:




2、发明人填写顺序是否有限制?

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来看,对于填写的发明人的顺序没有要求。所有与发明人有关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实施或转让、许可收益中获得报酬或奖励等,与发明人排名顺序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在权利分享与行使方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遵从协议约定;否则,各方的权利是均等的。当然,由于评职称或者各种项目的需要,发明人的顺序会影响到相应的评审,有些评审只会认可前几位发明人,所以经常会有按照发明人实际贡献度来进行排名,或者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排名的情况出现。


3、同时申请的发明人必须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同时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上是有共同点的,那么会出现多种情况:

(1)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完全一致,这时候理论上发明人应该是一样的;

(2)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不完全一致,实务操作中,发明通常会有方法部分,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没有方法部分,这时候发明人可以不一致,因为方法部分可能与实用新型结构部分是不同的发明人进行的。当然,现阶段的国内申请,并未严格审查申请阶段的发明人信息,也没有任何具体的条款来规定同时申请的发明人署名情况,所以并未有限制。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同时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至少应该有一个相同,才是合理的。


4、发明人不公布姓名是什么意思?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是一种署名权,作为一种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要求享有,也可以要求放弃。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不希望在申请文件中公布其姓名,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栏后勾选“不公布姓名”。

如下图:




经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希望不公布其姓名的,应当提交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并且需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前提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勾选之后不可以申请重新公布发明人,所有公开的文本中也无法查询对应的发明人名称,如果需要证明其发明人的身份,可以考虑提供相应的专利请求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方式来进行证明。

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




什么时候选择不公开发明人,其实有一定的考量。比如这个发明人对公司的某个研发路线非常关键,为了避免竞争对手根据发明人,很容易检索到公司的技术路线,相关专利申请时往往会选择不公开发明人。


三、发明人的变更

正常情况下,发明人应该是实际的发明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且由于发明人的人身权的属性,如果是基于事实来填写的,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总有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发明人。

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发明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在进行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后,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进行对应的变更。还有一点,发明人的顺序也是可以变更的,实务上勉强可以归为上述第(2)类的情况,属于错填了发明人的顺序。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早前专利交易造成的大量专利变更,其中发明人关联变更很多是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近些年来对于发明人变更的审核非常严格,如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将不允许变更,如下所示:




以笔者的实务代理经验来看,发明人顺序、减少发明人相对来说较为容易,发明人的更名和增加较困难,发明人直接完全变更为其他人基本很难通过。

请求发明人变更时,至少需要提供相应合法承诺的声明、所有申请人和发明人签字盖章材料、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发明人标记的研发文档、劳动合同、评审文件、获奖文件等等,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变更成功的可能性。


四、发明人署名错误可能导致的权属争议

由于不规范的署名,以及申请人和发明人沟通不充分,往往会产生相应的发明人署名纠纷,并直接导致专利权属纠纷和发明人奖酬纠纷。近些年相应的发明人署名权纠纷诉讼也呈上升的趋势。实际过程中,发明人如何保障自己的署名权以确保自己的发明人财产权利,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下案例:





该案中,由于请求人无法提供自己是实际发明人的证据,法院没有认定对应请求人的诉求,不认为其是实际的发明人。因此,发明人在实际技术研发工作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参与研发的记录证据等,在相关技术成果提交专利申请时,及时关注相关发明人署名是否完备,以维护自己相应的发明人权利。

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我们还关注到一个更有意思的案例,由于发明人的顺序涉及到了其他的利益,直接导致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843号案中,发明人“谢恬”将原有的发明人顺序“李德山、谢恬”改为了“谢恬、李德山”,原第一发明人李德山认为:1.谢恬擅自更改发明人顺序侵害了李德山的署名权,导致无人知晓李德山实系涉案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谢恬却借此获得各种奖励,故谢恬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2.一审判决掩盖谢恬的涉案专利来源于大连医大安鹏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事实真相。由于发明人顺序的改变,涉及了相关利益,产生了相应的纠纷。最终法院认定,发明人李德山、谢恬当事人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变更协议》,同意调整发明人顺序,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由原发明人李德山、谢恬变更为现发明人谢恬、李德山,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德山认为谢恬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发明人顺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应该了解,发明人的顺序虽然与专利本身的利益不相关,但是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他利益,所以,发明人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填写,其实也需要申请人和所有的发明人综合考虑。对发明人名单的确定更需要慎重,如果随意列示发明人名单,可能产生诸多隐患。

综上所述,谁是真正的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如何填写?要不要公开发明人?……这些不仅仅涉及到了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在存在核心员工跳槽或多单位项目合作等复杂情形时,还可能涉及专利权属争议,以及政府项目经费申请、员工职称评定等等其他权益。因此,作为技术劳动者,需要充分关注自己作为发明人的规范署名;而企业应当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为自己的技术贡献者们依法进行发明人署名。

规范正确地进行发明人署名,是保护我们技术贡献者的权利基础,也是避免各类纠纷的必要手段。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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