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登载我所胡锋锋、徐倩律师代理案件

发布日期:2023-12-14

12月1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以《“晶日照明”拒绝他人“借光”》为题,登载评析瑞途律师事务所胡锋锋律师、徐倩律师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意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应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不仅不被认可为实际使用,还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利。

案件简述:浙江晶日公司成立于1996年,原名称为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浙江晶日),经营范围包括照明器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安装及维护等。2009年,浙江晶日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563433号“晶日照明”商标,该商标核定注册类别为第11类照明器;灯;照明灯(照明灯笼);灯罩;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防护装置;照明灯(曳光管);照明用发光管;标准灯;路灯(截止)。中山晶日公司成立于2007年,原名称为中山市澳龙纸箱有限公司,2011年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中山晶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LED灯具、路灯、五金制品等。2011年,中山晶日公司法人李某经核准注册第8633606号“晶日”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注册类别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标准灯;探照灯;灯光漫射器;车辆灯;灯罩;圣诞树用电灯;安全灯;路灯(截止)。需要注意的是,该商标将“日”中间的横变形为星形图案。浙江晶日经调查得知,中山晶日在其官网和1688店铺中突出使用了与浙江晶日的在先 “晶日照明”商标构成近似的前述“晶日”“晶日照明”字样。浙江晶日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杭州中院判定,认定中山晶日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中山晶日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变更字号。由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后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字号并赔偿浙江晶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改判一审被告的股东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议焦点:除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外,本案对于中山晶日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的金额也是值得引起关注的地方。因中山晶日法人李某(同时也是中山晶日的股东)同另一股东薛某系夫妻关系,该公司股东出现的严重的财产混同情况,二审判定,在维持一审判决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字号并赔偿浙江晶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改判一审被告股东李某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历时近两年,最终得到了中山晶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商标侵权、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保护 知识产权,维护诚信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律师简介



胡锋锋

律师部主任

律师、专利代理师

ff.hu@raytoip.com



律师、专利代理师

xuqian@rayt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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