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超峰律师就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涉及专利侵权与商业秘密侵权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发布日期:2023-12-06

近日,瑞途律师事务所专利部负责人韦超峰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发表看法。

案件背景:该案涉及竞争对手与离职员工共同侵权。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制造、研发和销售;而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成立于2017年,专注于生产、研发磁控管、电子产品以及货物进出口。离职员工刘某曾是格兰仕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掌握着磁控管相关的核心技术。2017年,刘某离职。随着刘某的离职,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业务线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也陆续离职,引起了公司的警惕。

商业秘密泄露:调查发现,刘某在任职期间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外部公司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发送了内部机密资料。进一步调查确认,东菱威力公司员工高某诱使刘某离职并传递了机密资料。刘某离职后,以他人身份注册了美格公司,并利用格兰仕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大规模生产涉嫌侵权的磁控管,供应给东菱威力公司用于其微波炉产品,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抢占了格兰仕公司原有市场份额。

专利侵权诉讼:此案还涉及专利侵权,其中专利案件包括涉案专利“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专利号:ZL201510373341.8)。

法院判决:格兰仕公司起诉美格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1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格兰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格兰仕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

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韦超峰律师建议相关经营主体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商业秘密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离职的技术人员,应注重履行保密义务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专利部负责人韦超峰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区别特征是持相同意见的,对于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也是趋于一致的,而之所以判决结果不同,是对“发明点特征”的认定存在差异。

韦超峰律师介绍,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发明点特征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必然为发明点特征。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特征重新进行认定,认为诉争区别特征不属于发明点特征,可以从宽适用等同侵权原则,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针对这类与商业秘密案件并发的侵权案件,韦律师建议:对于相关经营主体,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商业秘密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离职的技术人员,一方面要注重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避免牵涉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另一方面,在离职后从事同行业工作中,需要做好产品技术的研发记录,在可能遇到的纠纷时可作为技术来源证明进行抗辩。

最后,韦律师还指出:对于任何从事技术或创新领域的公司,无论是经营主体还是从业人员,都需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该案的高额判赔,也足以说明在法治环境建设中,我国对于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创新技术的保护态度,均在不断提升。






律师简介



韦超峰

专利部主任

律师、专利代理师

weicf@raytoip.com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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