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问原创丨专利附图的公开会影响后续申请的新颖性吗?

发布日期:2023-06-07


全文约1800字,平均阅读时间6分钟

关键词:专利附图、专利申请文件


导语


专利说明书附图是专利申请文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而言,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实践中申请人针对同一研发产品,陆续提交多件系列相关专利申请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在先申请文件的附图中清楚显示了某技术特征,而文字部分针对该技术特征没有任何说明记载,后续需要以该技术特征作为创新点提交新专利申请的情况。此时,在先申请的附图显示是否就是对该技术特征的公开,附图公开又是否会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呢?本文主要针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正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记载时,说明书附图能否用来评判专利新颖性?附图对某技术特征的显示是否属于对该技术特征的公开?

审查指南中对此给出了答案: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而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引用附图时,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即使说明书文字内容没有任何记载,附图本身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内容用于评判新颖性;

(2)引用附图时,附图中显示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公开内容,应具体分析:

a. 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属于作为公开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是否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应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视角判断,而并非是代理师或审查员的个人视角判断。

b. 由附图推测出的内容,或无文字记载、经附图测量得出的内容,不应作为公开的内容。

笔者对此理解为:在没有文字明确记载的情况下,在先申请文件附图中显示了某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该技术特征一定处于公开状态。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新颖性评判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作为不同的专利申请文件,如何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呢?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四同”的判断标准,即当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之间,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可见,说明书附图显示内容是否相同,并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直观的判断标准。而是说明书附图中能够作为公开内容的部分,是否和在先申请之间属于“四同”,其中主要针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来判断,而在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附图中是否能公开相同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显然更值得慎重考虑。当两者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无法评判为相同时,即使前后申请文件的附图相同,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在后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回归前面提到的问题,若申请人在先申请文件仅在附图中显示了某技术特征,但文字部分没有对该技术特征作出任何描述,此时对于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影响可以按以下思路分析判断: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视角判断,若从附图中可以直接确定该技术特征,并能够确定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技术效果,则显然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反之,若在先申请的附图中只是显示了该技术特征,但根据附图并不能准确判断出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技术效果,且结合在先申请的文字记载部分也无法准确推定出上述内容的,则该附图显示内容不会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


结语


实践中代理师在处理此类新申请案件时,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非常重要,代理师也应当对每份申请文件仔细审核,尽量避免出现附图中显示某关键技术特征,而文字部分又缺少具体描述的情况,而应当结合实际产品保护需求,对附图中选择公开的内容予以合理保护,不予保护的内容则可以选择不进行附图显示,以避免对后续申请造成困扰。



本文作者



金贝贝

专利代理师

bb.jin@zhiwenip.com





刘萍

专利代理师

p.liu@zhiwenip.com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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