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权利纠葛(一)——企业名称、字号与商标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发布日期:2022-05-30

引言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权利纠葛,由来已久。作为集中体现着企业商业价值的企业商誉载体,企业字号和商标无疑是企业各种商业标识中最核心的两种,这也是企业商业标识争夺的主战场。基于此,笔者结合近期的相关司法案例,以尝试厘清两者之间的权利纠葛,为企业进行商业品牌培育及保护布局提供一点参考。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首先与大家分享企业名称、字号与商标的基本概念和常见区别。


基本概念


一、字号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在跨行政区域或跨行业经营的企业中,是可以省略行政区划名称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要素的,比如“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但是字号“得力”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商标


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图1:迪尔公司的图形英文组合商标



图2:迪尔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基本异同


由于企业名称包含了更多的元素,故完整的企业名称基本不会与商标产生认知上的混淆。但有些商业主体在注册商标时,包含了完整的企业名称,故也有可能导致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发生混淆,比如,戈德玛控股有限公司注册的“科医有限公司”商标(原始注册人为科医有限公司),健力有限公司注册的“健力有限公司”商标,等等。

企业名称的简称、字号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记,某些情况下,字号与商标在整体上更为近似,故字号与商标之间容易发生混淆、误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关于字号与商标的一般性规定,更好地把握字号与商标的特点。


一、字号与商标在可持有的数量上明显不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如果企业想要另一个名称,则只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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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并未限制企业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数量,比如截至目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29439条公开的有效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17026条公开的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组成规范上明显不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但是,该规定中并未限定企业名称的最长字数,有些企业名称比较长。



图3:政和通宝茶业有限公司(现用名)登记设立时的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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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上可见,汉字、自治地方民族文字以外的商业标记,或者一个汉字的商业标记,一定不是字号,比如,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雕”牌商标、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龙”牌商标,及各式各样的非汉字商标,均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图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最早注册的“雕”牌商标


三、在合法性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有着类似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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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在与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冲突处理上略有差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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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比如,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南京”牌烟草制品,同时“南京”也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的一名烈士英名。



图5: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南京”注册商标(第122640号)


再比如,合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肥”牌的酒。



图6:合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肥”注册商标(第126049号)


后记


在下一篇文章中,将与大家分享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和相关案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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