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所刘琦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地方标准著作权案件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关注

发布日期:2022-05-17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调“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在此背景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起诉的一件涉及地方标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审理该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安徽某公司侵害了原告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森林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地方标准著作权维权案件,对于标准版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知识产权报》在2022年5月6日第10版对近年来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也将该案列为地方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成果。




据案件承办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刘琦律师介绍,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标准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标准作品的独创性。

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根据现行《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本案涉及两件地方性标准在《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前颁布实施,故适用修订前的《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准确确定两件地方性标准的性质成为本案关键问题之一。为此,办案律师经查阅江苏省相关地方标准管理文件、公告、通知,以及走访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确定了江苏省建筑行业地方标准编号规则和代码含义,从而明确了两件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争议焦点(2),由于标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和规范的作品,创作和表达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形式要求,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编制依据,乃至部分内容要沿袭甚至引用部分在先标准和基础标准。但作品的独创性应当结合作品的类型进行认定,对于标准作品来说,其创作和表达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特点是由标准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标准与科学事业相关的特性决定的,但这不能成为否定标准作品独创性的当然理由。如果仅因标准作品遵循或借鉴在先标准,就否定其独创性,将使几乎所有标准都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这将动摇标准版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符。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标准发布时间,相对于在先标准在表达上的独创,以及原告系作品所表达技术内容的首创者等因素,确认了原告标准的独创性。





本案对于相关企业和标准编制单位具有一定启示:在编制标准时,需要注意著作权风险,避免对其他标准作品的抄袭和“洗稿”。选择共同编制单位时,需要提前安排好知识产权归属,以免在维权时遭遇困难。对于涉及技术内容的标准作品,权利人选择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其技术方案是其正当权利,具有关联性的技术参数和技术特征可以使用不同的客体进行保护,著作权相关权利不因关联技术方案获得专利受到影响。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类知识产权的协调,利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对企业的产品、技术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在此背景下,本案对于推动我国标准著作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