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两个多月时间,只为商标行政诉讼立案

发布日期:2022-04-27

对于一个商标无效后的行政诉讼立案,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我们却为之用了两个多月时间。为每一个案子,拼尽全力,从案件中得到学习,总结经验,才具有真正价值。

1、案情回顾

当事人合肥某科技公司作为第09类某商标的权利人,在2020年08月被第三人提出商标无效,2021年04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发无效裁定,涉案商标已注册项目被全部无效。但问题在于,2021年3-4月份期间当事人多次咨询商标无效代理机构,其代理机构均回复没有收到相关裁定文书,直至2021年05月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我们在网络查询到已公开的涉案商标无效裁定,之后联系商标局,获取涉案商标无效裁定文件邮寄单号,但此时发现根据邮件单号查询派送日期来看已过起诉法定期限。



2、第一次立案

2021年05月底我们第一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立案。鉴于当事人没有无效裁定文书,立案时,我们采用商标局网站公开裁定文书作为无效裁定已发文证据。对为何使用网络打印文件、为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特别另附一份情况说明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反馈:已过诉讼期限,不予立案。我们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提出三个问题且说明解决该三个问题后才考虑是否予以立案。第一:无效裁定须使用商标局发文或者商标局调档;第二:未收到涉案商标无效裁定邮件的情况说明须是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第三:需要提供无效请求人(诉讼第三人)的身份证号(注:因当事人办公地址变迁,没有收到无效请求内容,之后委托商标无效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查档后直接进行答辩,但未获取第三人信息)。


3、第二次立案

第一次立案失败后,我们告知当事人原因,之后通过商标局调取了涉案商标无效裁定文书档案,并与当事人一起对接涉案商标无效代理机构、邮件派送单位中国邮政、邮件显示签收人物业公司。最初,涉案商标无效代理机构并不配合,沟通后当事人同意给商标无效代理机构发送律师函,函告代理机构如不予以配合,因为代理机构原因未收到涉案商标无效裁定,当事人将考虑向涉案代理机构追责。最后在涉案商标代理机构的配合下由物业公司出具了没有签收以及保存涉案商标无效裁定邮件的情况说明,但中国邮政坚持已经派送不同意出具相关文件情况说明。

我们在此基础上,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立案,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回复:已过诉讼期限,不予立案。我们致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沟通后法院同意咨询法官后予以回复,之后再次回复:已过诉讼期限,不予立案。




4、第N次立案

迫于无奈,我们开始第N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法院申请立案,并由之前线上立案,改为线下邮寄立案。希望能够通过立案庭不同人处理,能够有不同结果,之后依然收到回复:已过诉讼期限,不予立案。我们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坚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且即便当事人提供了物业出具的没有签收相关邮件的说明不能改变已过诉讼期限的事实。鉴于直接立案不能够被接受,我们暂时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立案的事实,但是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纸质《不予立案裁定书》。法院一开始予以拒绝,我们坚持需要,之后法院同意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立案过程中收到部分短信如下:







5、切换思路,再次立案

为了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经过思考讨论确定了重新确定以下思路:

(1)改变诉讼请求,诉求由之前的“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变更为“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邮寄涉案商标无效裁定”

(2)通过《不予立案裁定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3)继续通过线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法院申请立案。

关于思路(1)我们并未发现诉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邮寄裁定的相关案例,我们也不确定是否能够予以立案。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国家知识产权的邮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因为邮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从《商标法》来看,《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可以针对未收到裁定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从《民事诉讼法》(注:201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后生效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来分析,是没有问题的,在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邮寄无效裁定的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明确的被告,重新邮寄涉案商标无效裁定为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过分析,我们立即以“重新邮寄涉案商标无效裁定”为由、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重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立案,该案中诉求仅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可以避免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线上立案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我们电话并告知“已过诉讼期限,涉案商标行政诉讼不能够予以立案”。我们向法院说明:

(1)当事人没有收到涉案商标无效裁定,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已经可以查询涉案商标无效裁定;

(2)当事人并非诉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裁定,而是诉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邮寄涉案商标无效材料,对于重新邮寄裁定并无三十日期限限制。

可能是法院也没有注意到相关诉讼请求的变化,我们说明诉讼请求之后,对方略有沉默。我们继续说明了因多次申请行政诉讼诉请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不予立案,迫于无奈只能诉请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邮寄涉案商标无效裁定。同时已经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的诉请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当事人将提起上诉。沟通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告知我们内部沟通后给予回复。



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致电我们,告知我们经立案庭立案法官联系会研究决定可以先行立案,但是要求当事人补正第三人信息后予以正式立案,同时要求当事人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当面领取纸质件的一次性告知书用于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涉案第三人档案信息。


6、几经波折,终于立案

2021年8月12日,当时北京疫情还比较严重,我们毅然踏上去北京的旅程,先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领取《一次性告知书》,之后带着《一次性告知书》前往商标局调取第三人信息,然后将补充第三人信息的诉状提交法院。终于在2021年8月19日我们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邮寄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情警示】

目前很多企业存在办公地址、营业执照地址、商标注册地址不统一问题,这也给企业后续商标带来很多风险,因为未收到通知书,核心商标被撤销、无效等案例数不胜数。商标注册后,虽不用缴纳年费,但是仍需要监管后续风险。



【总结】

本想等本案出结果以后,一起分享该案例,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该案立案后迟迟没有派庭,2020年4月派庭后又因为疫情原因再次取消。



关于本案,我们认为,本案立案的关键点在于坚持以及新的诉讼思路的拓展,虽然法院坚持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我们以及当事人都没有放弃,而是拓宽思路,通过提起新的诉讼,为已过期限的行政诉讼提供支撑,最终使得法院同意立案,通过坚持和努力将不可能变成可能。

本案中我们能够坚持的关键点在于,本案中涉案商标无效裁定显示为“收发室”签收,收发室并非我方当事人,并不能确认我方当事人或者代理机构签收文件,另外,商标局在邮件信封上也有写明:收件人签收,否则原址退回,而收发室即非我方当事人,也非我方当事人代理机构,且作为“收发室”的物业公司出具了并不负责签收以及保存邮件的证明,同时说明并未签收涉案商标邮件。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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