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所助力青铜时代成功无效争议商标

发布日期:2021-07-07

2020年10月,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委托瑞途所对注册在第36091767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案情回顾

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6月9日,是一家集大型青铜城市雕塑、宗教艺术雕塑、原创架上雕塑设计创作、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青铜雕塑文化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古铜都,当代铜基地”之称的安徽省铜陵市。公司拥有专业的管理和设计开发团队,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熔模精密铸造、树脂砂型铸造、石膏型整体铸造、青铜锻造和各类金属艺术加工工艺与设备,单次熔铜可达7吨,是目前国内工艺先进的铜艺企业。多年来,申请人将“青铜时代”商标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在青铜雕塑等商品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第6类“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




对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权利人与自己是同业竞争者,且处于相邻省份。争议商标权利人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选择申请与我方高度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构成类似商品的争议商标,不排除对方此举是对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使用也极易导致公众混淆。此外,申请人对“青铜时代”商标标识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争议商标还损害申请人现有著作权。据此,申请人委托瑞途所针对该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审查认为:

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青铜时代雕塑logo设计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证据显示作品著作权归申请人所有。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上述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创作完成,举证责任转移至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作品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乃至设计细节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作为艺术品摆件的从业者,在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有可能接触过申请人的图形作品。被申请人所注册的争议商标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我局裁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启示

1、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商标的价值也将不断的显现。据此,企业应尽早做好商标布局注册工作,以免遭他人抢注,增加维权成本的支出。

2、不论是商标,还是作品著作权,均属人们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及时做好相应权利的确权登记工作,将有助于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赢得主动权。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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