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中国商报社“统一公示”推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发布日期:2020-08-24

上一文中,已经明确,中国商报社“统一公示”推广行为属于纯商业行为,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公示。更进一步地,我们需要讨论一下,“中国商报社”的这种商业推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1、中国商报社“统一公示”推广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再看中国商报社的信函形式,看上去很像是政府发文通知,而且中国商报社在信函中采用“国”字头主体印章,不要说发明人,很多企业法务亦无法分辨。文中冠以“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和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中央级”的名头,更像是在标榜自己的权威地位。

此外,在信函内容上,并没有对该公布属性做出明确说明,除了“帮助申请人培育市场和扩大社会影响”能看出具有一定推广成分,处处体现的都是一种官方文件的口吻。对于大多数企业和发明人个人来说,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导,使其误以为此项付费是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必需程序费用,专利申请人进行付费“推广”显然是基于误导,而并非真的要对专利信息进行广告公示。






“中国商报社”的这种误导宣传,是否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主动对这些误导宣传行为进行行政查处?


2、中国商报社“统一公示”推广行为是否属于“蓝天”行动打击对象?

从2019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为期两年的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成效显著,知识产权行业向着更好的方向在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蓝天”行动的目的之一,就是整治知识产权行业环境,净化市场行为。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不当行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在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并明确持续整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非会员单位予以曝光谴责。




但是,仔细研究“蓝天”行动内容,可以看到,行动整治对象是代理机构、代理人,以及冒充代理机构、代理人的“黑代”。中国商报社不属于代理机构,又不属于承揽知识产权申请业务的无资质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无法对其进行规制整治。但作为市场监管体系的一份子,是否应该协调其他部门,对其展开调查和行政查处,及时铲除这些以专利商标为由头的误导牟利行为?

让我们期待更好的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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