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的影响(四)

发布日期:2020-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笔者针对其中将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影响的条款,略作梳理,以抛砖引玉。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款将成为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确定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明知而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将可能导致承担惩罚性赔偿,突破民事赔偿责任的“填平原则”。这将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但同时也对企业防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平台是大多数企业经营活动的主战场。企业应当了解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维权规则及程序。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快捷维权通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快速禁止侵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企业被知识产权权利人错误投诉时,应当积极应对,及时提出不侵权声明,并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行政投诉或侵权诉讼做好应诉准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定,将迫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盟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条件。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