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的影响(一)
发布日期:202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笔者针对其中将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影响的条款,略作梳理,以抛砖引玉。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无实质性变化,但开放性的兜底项“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充打开大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以及数据库一直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模糊地带,现将其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于财产范畴,至少确认了其可财产属性,且可根据其具体状况,纳入商业秘密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其取得也无外乎本条所列举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款是知识产权不得滥用的基础。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法关于申请人恶意注册代理人连带规定的上位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具体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确认,仍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规则。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明确列入可质押权利范围,并明确相关质权成立时点,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通道将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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