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6期培训纪要--商标评审概要

发布日期:2020-06-22

培训主题:商标评审概要

时间:2020年6月19日下午13:40-14:40

地点:南京瑞途办公室

主持人:陈静

主讲人:王欢

参加人员:集团各地同事。


培训主要内容:

商标评审是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商标权属纠纷的行政程序,是关于商标权取得和维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中该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其解决被商标局驳回或者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该不该被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该不该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问题。本次培训旨在让集团同事了解商标评审概要以及具体案件类型。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介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其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其主要解决被商标局驳回或者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该不该被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该不该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确权中的地位可参考专利确权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地位。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

商标评审委员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商标局商标审理情况,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决定或裁定;

2、对于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裁定的案件,在一些情况下有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职能;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无复审程序或行政诉讼等后续救济途径的,商标评审委员有负责行政复议的职责;

4、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三、商标评审案件

商标评审案件主要分为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以及无效宣告5种案件类型,其在商标确权体系中的位置分别对应:

1、驳回复审

国内的申请注册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注册申请首先接受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后,商标局做出的决定有可能是驳回或部分驳回或初步审定三种情况,如果是驳回或部分驳回,那就有可能提出驳回复审。




2、不予注册复审

对于初步审定的,会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三个月内是异议期,这个期间如果有人提起异议,会出现三种结果,核准注册、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后两种情况出现后,被异议人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不服的,此时也可以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3、无效宣告

如果顺利通过核准注册,或者通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以及异议程序得到注册的,拿到注册后也不意味着它的权利就是高枕无忧的,后面会出现其他的案件类型;比如该商标即便获得注册,但他人认为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应当受到质疑,此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4、无效宣告复审

对于该商标申请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对于这些无效,如果商标申请人不服,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来提出无效宣告复审。



5、撤销复审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应当履行使用商标的义务,如果在连续3年的时间内不使用商标或使用不当,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对于撤销申请,商标局会做出撤销或者维持的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启动商标撤销的申请人不服的话,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



四、商标评审法律依据

1、《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商标评审实体性条款

禁止使用条款——第十条

禁止注册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保护基于特定关系商标条款——第十五条

保护地理标志条款——第十六条

保护在先商标权利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保护其他在先权利条款——第三十二条

保护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条款——第三十二条

3、商标评审程序性条款

驳回复申条款——第三十四条

不予注册复申条款——第三十五条

无效宣告复申条款——第四十四条

请求无效宣告条款——第四十五条

撒销注册商标复申条款——第五十四条


五、商标评审案件实务指南

见商评委网站

http://spw.sbj.cnipa.gov.cn/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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