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浅议通信领域专利申请的单侧撰写

发布日期:2020-06-10

一、引言

目前,软件和通信领域已经成为未来技术和产业发展热点。国知局自2020年2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改,针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领域的专利申请,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同时,近年来涉及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逐渐显现出各种问题。

在西电捷通与索尼专利侵权案以及最近“沸沸扬扬”的腾达与敦骏专利侵权案中,原告都经历了漫漫维权路,虽然最终胜诉,却也历经曲折。

为何通信领域的专利维权如此困难,究其原因在于,这一类专利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多执行主体问题。


二、什么是多执行主体问题

在分析多执行主体专利侵权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通信领域,大部分的发明为方法专利,并且在专利方法的实施过程中通常会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因此在该类专利的侵权判定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带来的侵权责任判定问题。由于通常涉及多个实施主体,而每个实施主体可能都没有单独执行专利中所述方法的所有步骤和流程,因此,根据上述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没有任何一个完整地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直接侵权人。然而,虽然每个实施主体都没有完整地使用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如果将每个实施主体各自所完成的技术步骤叠加起来,就覆盖了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使得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却无法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也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违背。


三、如何避免出现多执行主体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专利维权困境,可以从专利的源头出发,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即选择单侧撰写的方式进行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

所谓单侧撰写,指的是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仅以参与方法交互过程的一侧设备作为执行主体,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与上述“西电捷通案”中涉案专利所使用的多侧撰写方式相比,单侧撰写在针对多方主体参与交互的技术方案时,不再分别描述不同执行主体的执行动作,而是在方法权利要求中,仅描述一个执行主体的执行动作,而对于其他执行主体的执行动作,要么作为某一动作的时间状语存在,要么作为某一名词的定语予以体现。由于单侧撰写是以一侧设备作为执行主体,因此在采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可以针对该执行主体判断其是否实施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避免多侧撰写方法专利在使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可能出现的难题。

例如:

一种数据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密,获得加密数据,将所述加密数据发送至服务器;

服务器接收所述加密数据,对所述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得到原始数据。

该示例为多侧撰写的方法专利,其中所涉及到的执行主体有两个,分别是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两个主体分别执行不同的方案,最后共同构成本专利所要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如果涉嫌侵权人只实施了专利所记载的部分技术方案,如只生产移动终端,那么专利权人的维权难度就会较大。

如果是单侧撰写,则可以将专利改写为如下形式:

一种数据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密,获得加密数据,将所述加密数据发送至服务器;

所述加密数据用于服务器接收并进行解密,得到原始数据。

相比于多侧撰写方式,可以看出,单侧撰写方式虽然只有一个执行主体,但是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依然是一个与多侧撰写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完整的实现流程。


四、单侧撰写的优点

相对于多侧撰写,从单侧进行专利撰写有如下几个优点:

1、技术特征少,易维权

多侧撰写方式有多个执行主体,在侵权判定时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侵权者,需要多个侵权者全部参与才能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维权时会涉及多个被告,侵权判定及维权难度均较大。而单侧撰写只有一个执行主体,技术特征较少,在侵权判定时只需满足单一侵权者规则,侵权判定及维权较为容易。

2、容易追根溯源,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

在专利侵权的取证过程中,如果专利包括多个主体,如移动终端的生产销售商和服务器的运营商可能在不同的城市,并且服务器上运行的程序由于涉及到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也会比较大。而如果以用户终端作为执行主体进行撰写,可以降低取证难度,专利权人也更容易进行专利的维权。

3、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实现精准打击

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技术方案上来说,移动终端和服务器都可以作为执行主体,然而对于有些企业而言,服务器运营商可能是合作伙伴关系,不宜作为维权对象,而移动终端的生产商可能才是真正的商业竞争对手,因此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以移动终端作为执行主体撰写权利要求,可以精准区分开各个环节,依据企业发展的战略进行精准“打击”,实现专利的商业价值。

4、可以申请多件专利,形成专利布局

对于一个包括多执行主体的技术方案,如果要在一件专利中将该方案的所有执行主体囊括进去,采用单侧撰写可能需要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才能形成完整的权利要求布局,以主体是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为例,如果完整的进行描述,可能需要一个系统权项、一个终端方法权项、一个服务器方法权项以及它们各自的装置权项,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权利要求超项的问题。对此,可以同日申请多件专利,分别以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不仅解决了权利要求超项所需费用的问题,也能够在专利中要求不同的保护范围,形成更完美的专利布局。


五、单侧撰写的实务要点

专利代理人在进行单侧撰写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充分明确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执行主体

对于企业来说,通常一件专利会对应到一个或一类具体产品。代理人在撰写专利时,应当明确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对应哪个执行主体,也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确定专利将来可能涉及的执行主体。

所述多个角度包括市场角度、维权角度、技术角度等,市场角度指的是以专利产品的运营和销售层面来看,确定专利的最大获益者,如前所述,能够加密的移动终端可能更适合作为获利主体;维权角度指的是从后续的专利维权角度出发,对于生产移动终端的企业来说,服务器运营商通常作为合作伙伴关系,因此也应当将移动终端作为主体;技术角度则是从专利的技术方案来看,以技术方案的核心发明点作为主体,如能够加密的移动终端和能够解密的服务器都是专利的发明点,因此需要多个权项,分别以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进行撰写。

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共同确定专利的执行主体。

2、注意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虽然单侧撰写是以单个主体进行描述,但本质上还是实现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在以单侧撰写的方式布局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保证独立权利要求的完整,避免出现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

在撰写时,应当充分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明确各主体在方案中所执行的方法流程,在以单个主体撰写权利要求时,通过限定性用语来描述其他主体参与的过程,如通过“所述……用于……”来进行限定。还是以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为例,当移动终端作为主体时,服务器作为辅助主体,使用“所述加密数据用于服务器接收并进行解密,得到原始数据”来进行服务器的功能性限定,可以防止出现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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